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新建住宅區
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潮府規〔2023〕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市各開發區、潮州新區管委會:
現將《潮州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潮州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
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完善教育設施布局,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滿足適齡兒童就近入學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區包括:
(一)本辦法施行后新出讓或劃撥取得建設用地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
(二)本辦法施行后新批準的“三舊”改造項目。
本辦法所稱配套教育設施是指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小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校)以及幼兒園的用地、建(構)筑物和基礎教育附屬設施。
第四條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本區域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保障適齡兒童就近入學。
第六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中心城區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各縣區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條 嚴格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7〕48號)等相關規定的要求。按照居住區規模配建中小學,確保足夠學位供給,滿足學生就近入學需要。
第八條 嚴格執行《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22〕33號)的相關規定,配套幼兒園建設。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結合實際情況另行規劃預留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
新規劃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廣東省幼兒園辦園指南》(粵教基〔2023〕4號)和綠色建筑標準等標準規范進行建設,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九條 三舊改造項目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將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納入改造方案,落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
第十條 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配套教育設施與新建住宅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則建設配套教育設施。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必須配建教育設施的新建住宅區建設項目提出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教育設施的用地規模及設置班數等相關要求,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屬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的,其用地可按照《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根據規劃及相關規范需配套教育設施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作為出讓條件并予以公示,在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時,應當充分考慮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成本確定土地底價。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具有配套教育設施的新建住宅區用地出讓手續時,應當在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配套教育設施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時限等內容。并同時將項目用地出讓情況抄送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住宅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核定配套教育設施,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設計方案涉及配套教育設施的,審查意見應同時抄送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負責新建住宅區建設的批后管理,確保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位置、規模等符合規劃要求。
第十七條 住建主管部門在實施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時,應當把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作為必要內容之一予以審查。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區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對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并應向建設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住建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確保工程質量符合相關要求。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后,將配套教育設施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使用、管理。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配套教育設施和全部建設資料的移交手續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移交材料應包括項目審批和立項、用地審批和規劃、建筑施工資料、各相關專項設施的圖紙資料及項目申報、批復、驗收備案等有關文件。教育主管部門不得無故拒絕接收。
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二十一條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實行“交鑰匙”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全部建設內容。建筑面積和用地面積要達到國家標準,設計方案要達到國家規范,裝修標準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門、道路、運動場地、園所綠化、辦公及教學設施設備、水、電、網絡等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標準配套完善,移交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具備辦學硬件。教育主管部門在接收配套教育設施后,應當及時配備教職工,在接收后一年內投入使用,辦成公辦中小學校、公辦幼兒園。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依法承擔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的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第二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監督檢查,及時將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有關情況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用地的性質,不得違法將配套教育設施出租、轉讓、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用途。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記入企業失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一)侵占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配套教育設施用地位置的;
(三)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標準不符合國家、省、市設定的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移交配套教育設施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接收及監督管理等職責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潮州軍分區,市法院,市檢察院,駐潮部隊,中央、省駐潮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新聞單位。